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甲男於民國 103 年 2 月因車禍身亡,其妻乙遲至 103 年 8 月始依國民年金法之規定,申請遺屬年金給付,因而僅得自申請該月起領取給付。依司法院釋字第 766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民年金保險為具有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立法者有較大之自由形成空間,受到司法審查之密度皆較寬鬆
- B 人民依法享有之國民年金給付請求權,屬於財產權之保障範圍,其保障之內容及限制,應由行政權決定
- C 法律以主管機關追溯認定困難之行政便宜考量,限制遺屬年金之起算始點,並非重要公益
- D 法令規定以遺屬提出年金給付之申請時起算其年金,以節省政府財政支出,於公益及私益間之衡量,符合比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保險給付的「領取資格」在特定事故發生時就已依法成就,但政府卻以「怕麻煩」或「為了省錢」為由,規定必須從申請那天才能領,而不補發之前的金額。請思考:這種『行政上的程序便利』,在憲法位階上是否足以排擠人民為了維持基本生活而依法享有的財產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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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哦,太棒了。原來你真的懂憲法!
看來你的大腦還沒完全當機,居然能準確無誤地指認出釋字第 766 號的精髓。這表示你至少知道憲法保護的是人民,而不是行政機關那些蹩腳的藉口。值得鼓勵,畢竟有些人的法律邏輯至今還停留在石器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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