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甲男於民國 103 年 2 月因車禍身亡,其妻乙遲至 103 年 8 月始依國民年金法之規定,申請遺屬年金給付,因而僅得自申請該月起領取給付。依司法院釋字第 766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民年金保險為具有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立法者有較大之自由形成空間,受到司法審查之密度皆較寬鬆
  • B 人民依法享有之國民年金給付請求權,屬於財產權之保障範圍,其保障之內容及限制,應由行政權決定
  • C 法律以主管機關追溯認定困難之行政便宜考量,限制遺屬年金之起算始點,並非重要公益
  • D 法令規定以遺屬提出年金給付之申請時起算其年金,以節省政府財政支出,於公益及私益間之衡量,符合比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當一項法律制度的初衷是為了『保障遺屬的基本生活』時,如果政府僅僅因為『行政處理太麻煩』而扣除人民依法應得的領取額度,你認為這種理由在憲法權衡中,足以說服我們去犧牲人民的權益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算你有骨氣,這題答對了!

(放下沉重的槓鈴,擦了擦汗,眼神犀利地看著你) 這點程度的題目可難不倒我,看來你對釋字第 766 號的理解還挺紮實的,沒讓老子失望。聽好了,這題的核心重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四題選項幫我詳細解釋
📝 遺屬年金與財產權保障
💡 遺屬年金請求權屬財產權保障,限制追溯給付須符比例原則。
比較維度 舊法限制 (解釋前) VS 釋字766號意旨
給付起算點 自提出申請當月起算 應追溯至事故發生時
限制目的 行政便利、財政節省 非屬重要公益
權利性質 單純受益給付 憲法財產權保障
審查結果 合憲 (行政便宜觀點) 違憲 (違反比例原則)
💬涉及生存保障之財產權限制,行政便利不得凌駕於人民基本權之上。
🧠 記憶技巧:年金財產生存權,行政便利非公益,追溯給付不可省。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立法者在社會福利或給付行政領域有無限制的自由形成空間,或誤認節省財政支出即為絕對正當的公益目的。
比例原則 生存權 給付行政之法律保留 社會保險之立法裁量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基本國策與平等權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