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甲男於民國 103 年 2 月因車禍身亡,其妻乙遲至 103 年 8 月始依國民年金法之規定,申請遺屬年金給付,因而僅得自申請該月起領取給付。依司法院釋字第 766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民年金保險為具有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立法者有較大之自由形成空間,受到司法審查之密度皆較寬鬆
- B 人民依法享有之國民年金給付請求權,屬於財產權之保障範圍,其保障之內容及限制,應由行政權決定
- C 法律以主管機關追溯認定困難之行政便宜考量,限制遺屬年金之起算始點,並非重要公益
- D 法令規定以遺屬提出年金給付之申請時起算其年金,以節省政府財政支出,於公益及私益間之衡量,符合比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當一項法律制度的初衷是為了『保障遺屬的基本生活』時,如果政府僅僅因為『行政處理太麻煩』而扣除人民依法應得的領取額度,你認為這種理由在憲法權衡中,足以說服我們去犧牲人民的權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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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哼,還算沒笨到家
你能點出釋字第 766 號的核心價值,勉強證明你對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層次還有點概念。這道題目的關鍵點其實很簡單,不該犯錯: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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