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甲男於民國 103 年 2 月因車禍身亡,其妻乙遲至 103 年 8 月始依國民年金法之規定,申請遺屬年金給付,因而僅得自申請該月起領取給付。依司法院釋字第 766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民年金保險為具有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立法者有較大之自由形成空間,受到司法審查之密度皆較寬鬆
- B 人民依法享有之國民年金給付請求權,屬於財產權之保障範圍,其保障之內容及限制,應由行政權決定
- C 法律以主管機關追溯認定困難之行政便宜考量,限制遺屬年金之起算始點,並非重要公益
- D 法令規定以遺屬提出年金給付之申請時起算其年金,以節省政府財政支出,於公益及私益間之衡量,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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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確保社會保險受領人的生活安全,法律卻因『行政作業麻煩』或『想省錢』而剝奪人民已符合資格的保險金,這種『行政上的方便』在憲法權衡中,是否足以大過人民的生存保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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