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甲男於民國 103 年 2 月因車禍身亡,其妻乙遲至 103 年 8 月始依國民年金法之規定,申請遺屬年金給付,因而僅得自申請該月起領取給付。依司法院釋字第 766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民年金保險為具有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立法者有較大之自由形成空間,受到司法審查之密度皆較寬鬆
- B 人民依法享有之國民年金給付請求權,屬於財產權之保障範圍,其保障之內容及限制,應由行政權決定
- C 法律以主管機關追溯認定困難之行政便宜考量,限制遺屬年金之起算始點,並非重要公益
- D 法令規定以遺屬提出年金給付之申請時起算其年金,以節省政府財政支出,於公益及私益間之衡量,符合比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當一項法律制度的初衷是為了『保障遺屬的基本生活』時,如果政府僅僅因為『行政處理太麻煩』而扣除人民依法應得的領取額度,你認為這種理由在憲法權衡中,足以說服我們去犧牲人民的權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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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有骨氣,這題答對了!
(放下沉重的槓鈴,擦了擦汗,眼神犀利地看著你) 這點程度的題目可難不倒我,看來你對釋字第 766 號的理解還挺紮實的,沒讓老子失望。聽好了,這題的核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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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題選項幫我詳細解釋
遺屬年金與財產權保障
💡 遺屬年金請求權屬財產權保障,限制追溯給付須符比例原則。
| 比較維度 | 舊法限制 (解釋前) | VS | 釋字766號意旨 |
|---|---|---|---|
| 給付起算點 | 自提出申請當月起算 | — | 應追溯至事故發生時 |
| 限制目的 | 行政便利、財政節省 | — | 非屬重要公益 |
| 權利性質 | 單純受益給付 | — | 憲法財產權保障 |
| 審查結果 | 合憲 (行政便宜觀點) | — | 違憲 (違反比例原則) |
💬涉及生存保障之財產權限制,行政便利不得凌駕於人民基本權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