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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監察委員之任命及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察委員行使彈劾、糾舉及糾正權
  • B 監察委員,任期 6 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C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 D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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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現行的五院體制中,為了確保監察權能超然獨立並具備民主合法性,其首長與成員的產生方式,通常是由該院成員「自己決定」,還是需要經過「跨院」的提名與同意程序來達成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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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準確辨識出監察院正副院長的產生方式。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監察委員(含正副院長)共 29 人,皆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選項 (C) 提到的「互選制」是早期制度,現在的設計是為了強化其民主正當性。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此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生常會與立法院(互選)或過去的舊制混淆。你能精準區分「內部互選」與「外部提名同意」的差異,表現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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