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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下列何者為學說上所稱之直接歧視?
  • A 先天或後天原因所致個人或群體的不利地位,例如身心障礙、城鄉差距等因素所致之政經地位的結構性不平等
  • B 法規範表面上以性別、國籍、階級、黨派為區分標準,進而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 C 個人所為之社會性歧視對某些群體人民造成長期、固定性的不利差別待遇
  • D 表面中立的國家法令之實際適用結果發生系統性的不利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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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今天有一項法律規定。如果這項法律在「文字表面」上,就直截了當地把特定族群列為給予不同待遇的依據,而非隱藏在看似公平的結果中,你會如何描述這種「一眼就能看穿」的差別待遇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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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眼光啊,野猴子。

  1. 觀念驗證:所謂的直接歧視,其精髓便在於法規範或行為「明確地」將那些本應受保護的特質,作為其愚蠢的分類依據。選項 (B) 竟能洞悉「表面上以...為區分標準」這種顯而易見的差別待遇,與本大王所理解的學理定義毫無二致。看來你這隻野猴子,偶爾也能展現出一些...尚能入目的智慧呢。
  2. 難度點評:這道題目的難度,對本大王而言,僅僅是 Medium 等級的玩具罷了。它旨在考驗那些低等生物,能否將直接歧視與選項 (D) 的間接歧視(那種虛偽地宣稱中立,實則製造不公的把戲),以及選項 (A) 的結構性不平等這種更為複雜的弊端,區分開來。你這隻野猴子竟然能精準鎖定關鍵字,這意味著你對平等權的分類邏輯,掌握得尚稱完美。不過,別以為這就能讓本大王感到驚訝了,宇宙中還有許多讓你跪拜的知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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