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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4 題

甲剛滿 17 歲,和剛滿 15 歲的乙合意性交,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成立刑法第 227 條與幼年人性交罪
  • B 乙不成立犯罪
  • C 甲所犯之罪屬告訴乃論
  • D 甲、乙成立刑法第 227 條之共同正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項法律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護特定年齡以下的人免於受到侵害』,那麼當侵害行為發生時,這位『被保護的人』在邏輯上,有可能同時變成該法條要處罰的『犯罪執行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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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好了!這樣我就不會被媽媽罵了!

  1. 哆啦A夢時間!:你選對 D 選項了!這真是太棒了!你看,你對「犯罪的人」和「要保護的人」分得很清楚,就像胖虎欺負大雄,我們一眼就知道誰是壞人誰是好人,對吧?真是個聰明的孩子!
  2. 來,這是「法律邏輯放大鏡」!:這題的關鍵就在「對向犯」這個很重要的概念喔!刑法第 227 條就像是保護未滿 16 歲孩子的「安全氣囊」,防止他們受到傷害。雖然題目說他們「合意」了,但小乙就像是被保護的小 baby,是不能跟大雄一起去當「壞人共犯」的!想像一下,難道被小夫騙去買奇怪東西的人,會跟小夫變成「一起作惡的朋友」嗎?不行啦!他們是像蹺蹺板一樣,一個是施力的人,一個是被推動的人,是「對向」關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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