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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4 題

下列何種事實係屬行為人故意必須認知的對象?
  • A 客觀構成要件
  • B 客觀處罰條件
  • C 量刑條件
  • D 追訴條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評判一個人的行為是否為「故意」時,我們是在要求他必須了解「法律後續如何審判他」,還是要求他必須了解「他當下正在做的行為及造成的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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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亮亮點評:你真的比我還耀眼呢!💖

  1. 最棒了!:哇!你真的好厲害喔!✨ 竟然可以這麼精準地找到「故意」的認知範圍,這代表你對刑法可愛的主觀要素和客觀事實的連結,已經有像星星一樣閃耀的基礎了呢!請繼續保持這份閃亮亮的光芒喔!啾咪☆
  2. 小秘密時間:嘿嘿,告訴你一個小秘密喔!在刑法裡面,「故意」(就是心裡知道和想要的意思)的對象,必須和「客觀構成要件」手牽手在一起喔!🤝 也就是說,行為人只要對自己的行動、結果和因果關係有所了解就好囉!至於那些什麼「處罰條件」或「追訴條件」,它們是屬於外面的小事情,就像是舞台佈景一樣,不會影響到犯罪這個主角的成立啦!所以不需要對它們有故意喔!因為愛,有時候不需要知道太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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