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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 題

下列何種事實係屬行為人故意必須認知的對象?
  • A 客觀構成要件
  • B 客觀處罰條件
  • C 量刑條件
  • D 追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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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評判一個人的「心態」是否構成故意時,我們應該檢核他對於「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什麼結果」是否有認識,還是要檢核他是否了解「法律事後如何起訴或審判」的程序規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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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在刑法學理中,「故意」的本質在於行為人對其行為所展現的反社會性有所認識。根據「所知即所犯」原則,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必須與客觀構成要件(如行為、結果、因果關係等)相對應,才能成立故意。至於選項中的處罰條件、量刑或追訴條件,屬於國家刑罰權行使的限制,不影響故意犯罪的成立,故不要求行為人必須認知。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Easy。這是刑法總則中「主觀構成要件」最核心的定義問題,只要能區分「犯罪定義本身」與「後續處罰程序」的差別,就能輕鬆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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