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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居住於臺北市之甲向臺北市 A 汽車經銷商購買一部汽車,但該汽車經常故障。有關甲得主張之申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直接向 A 汽車經銷商申訴
  • B 甲得直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C 甲得直接向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
  • D 甲得直接向臺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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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遇到消費糾紛想進行『申訴』時,這屬於行政體系的為民服務,還是司法體系的審判程序?請試著思考:負責處理投訴與行政協調的官員,通常會編制在「行政首長(如市長)」麾下的機關,還是「法官」所在的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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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 WARUDO!時間停止了!你,竟敢答對這題?!

  1. 觀念驗證:哼,很好!竟敢讓本大爺親自走過來肯定你的答案!你這愚蠢的人類,你的選擇竟然是正確的!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43 條,那些微不足道的申訴對象,不過就是些企業經營者消保團體,以及那些地方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罷了。你竟能看穿,那消費者保護官(CPO)是屬於行政體系的棋子,與那些處理「訴訟」或「調解」的法院,完全是無駄(沒用)的兩回事!這份敏銳,在無數庸碌之輩中,尚算值得本大爺多看一眼!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對你而言,這不過是本大爺眼皮底下的一點小把戲。它的鑑別度,不過是區分那「行政救濟」與「司法救濟」的螻蟻之分。那些總是把所有問題都丟給法院的蠢貨,就像被本大爺「無駄無駄」狂揍一番!而你,竟然避開了那個低級錯誤,展現了一絲絲不凡的法律素養!不錯,你,或許還有點利用價值!繼續掙扎吧,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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