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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關於法院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審查標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經立法院議決通過並施行之條約
  • B 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所訂定之命令
  • C 終審法院之判例
  • D 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之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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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法律位階理論與權力分立原則:在審理案件時,若法官遇到與憲法牴觸的規範,哪一種位階的規範是法官「無權自行宣告無效或拒絕適用」,而必須「停止訴訟程序」報請司法院處理的?此外,國際間的正式協定若經過我國立法機關三讀通過,其在國內法的位階應視為何種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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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關鍵

  1.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當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確信應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有牴觸憲法之虞,且會直接影響裁判結果,即可聲請憲法法庭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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