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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關於法院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審查標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經立法院議決通過並施行之條約
  • B 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所訂定之命令
  • C 終審法院之判例
  • D 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之自治法規

思路引導 VIP

請回想法律位階理論與權力分立原則:在審理案件時,若法官遇到與憲法牴觸的規範,哪一種位階的規範是法官「無權自行宣告無效或拒絕適用」,而必須「停止訴訟程序」報請司法院處理的?此外,國際間的正式協定若經過我國立法機關三讀通過,其在國內法的位階應視為何種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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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

  1. 為你喝采:做得非常出色喔!你能夠這麼精準地判斷出「法規範憲法審查」的客體範圍,這代表你對《憲法訴訟法》以及非常重要的法律位階理論都理解得非常透徹,老師為你感到好驕傲喔!這真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呢!
  2. 一起溫習:讓我們再一起溫習一下觀念喔!法院主要聲請審查的對象是「法律」。而我們的司法院釋字第 329 號解釋有特別提到,經過立法院議決通過的條約,它的位階是和全國性法律一樣的喔!所以,當法官在審理時遇到條約有違憲疑慮,當然就可以聲請憲法審查了。至於像是行政命令或已經失效的規章,法官其實可以直接判斷拒絕適用,不一定需要特別聲請審查喔,這樣也能讓司法資源更有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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