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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依民法規定,有關收養子女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收養人得收養其舅父之外孫女
  • B 收養人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人 18 歲以上
  • C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除訂立收養契約之外,應經公證,收養始能生效
  • D 父母離婚後,行使親權之父,出養其未成年子女時,無庸得其生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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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法律為了維護社會倫理,對於具有親戚關係的人進行收養時,最看重的是「輩分長幼」還是「親等距離」?另外,收養涉及身分權重大變更,法律是交由民間公證人處理,還是會要求更嚴謹的「法院裁定」來最後把關呢?關於年齡差距的數字,建議你回憶一下,法律通常偏好以幾年為一個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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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 (A) 正確:根據《民法》第 1073-1 條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只要「輩分相當」(指收養人比被收養人長一輩)即可收養。舅父之外孫女為五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較低,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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