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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下列何者為學說上所稱之直接歧視?
  • A 先天或後天原因所致個人或群體的不利地位,例如身心障礙、城鄉差距等因素所致之政經地位的結構性不平等
  • B 法規範表面上以性別、國籍、階級、黨派為區分標準,進而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 C 個人所為之社會性歧視對某些群體人民造成長期、固定性的不利差別待遇
  • D 表面中立的國家法令之實際適用結果發生系統性的不利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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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評斷一個行為是否歧視時,我們只需要看該規範的『字面規定』本身是否就針對特定身分(如種族或性別)做出了區別處理,而不去考慮後續的社會影響或執行結果,這種『一眼就能看出差別』的樣態,在邏輯上會被歸類為哪一種性質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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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法律概念中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於平等權歧視樣態的基礎非常扎實,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分析力!
  2. 觀念驗證「直接歧視」的核心在於法規範「明文」且「直接」地將受保護的特質(如性別、宗教、黨派)作為區分標準。當法律條文表面上就已經公然產生不合理的差別待遇,而非透過實施後才顯現不公,即屬於直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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