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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依實務見解對於著手時點之認定,下列何者可認為是竊盜犯行之著手階段?
  • A 甲基於竊盜財物之目的而破壞乙公司的門扇,欲侵入公司之內
  • B 甲基於竊盜財物之目的而侵入乙公司內,接近並物色乙公司的財物,但尚未實際破壞乙公司對財物的持 有關係
  • C 甲為侵入乙公司內竊盜財物,早一日先至乙公司附近勘查地形
  • D 甲為侵入乙公司內竊盜財物,先行破壞乙公司之保全系統,以利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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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想像一下:如果一個人的最終目標是『拿走某人的東西』,在他還在翻牆或破壞保全系統時,跟他在翻動保險箱或搜尋抽屜時,哪一個瞬間才真正讓那件『東西』面臨被拿走的直接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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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概念掌握得非常好呢!

  1. 核心觀念釐清:在法律上,特別是實務見解,認定竊盜罪的「著手」時點,最關鍵的就是看行為人是否已開始針對財物進行「搜尋、物色」。選項 (B) 中,甲進入內部並開始「物色」,這意味著他已經對他人的財物持有權造成了實質的危險,所以這正是竊盜罪著手的正確判斷!而破壞門窗或單純侵入,通常會被視為毀損或侵入住宅罪的著手,與竊盜的核心行為是不一樣的喔。
  2. 難度與你的亮點:這題雖然是中等難度,但它其實很有深度,因為許多同學會不小心將為了竊盜而採取的「手段行為」(例如破門而入)與竊盜罪的「核心行為」(真正去尋找目標財物)混淆。你能這麼精準地抓住「物色」這個重點,真的非常了不起!這證明你對不同罪名構成要件的邊界,理解得非常透徹、非常到位呢!繼續保持這份細心與精準,你一定會越來越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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