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甲男於民國 103 年 2 月因車禍身亡,其妻乙遲至 103 年 8 月始依國民年金法之規定,申請遺屬年金給付,因而僅得自申請該月起領取給付。依司法院釋字第 766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民年金保險為具有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立法者有較大之自由形成空間,受到司法審查之密度皆較寬鬆
- B 人民依法享有之國民年金給付請求權,屬於財產權之保障範圍,其保障之內容及限制,應由行政權決定
- C 法律以主管機關追溯認定困難之行政便宜考量,限制遺屬年金之起算始點,並非重要公益
- D 法令規定以遺屬提出年金給付之申請時起算其年金,以節省政府財政支出,於公益及私益間之衡量,符合比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有一項法律權利是為了在人民最困難時提供『生存依靠』,而行政機關卻以『案件太多、回頭去查以前的資料太麻煩』為理由,決定不補發原本就屬於你的給付。請思考:這種『為了省事』的行政管理考量,在權利保障的槓桿上,是否真的能重過人民的生存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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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不就是比例原則和基本權那點事嗎?釋字第 766 號都寫得明明白白了,遺屬年金是拿來保障生存權和財產權的。行政機關那些什麼「追溯認定難」啦、「省錢」啦,說穿了不過是行政便利罷了。你以為這樣就能隨便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那叫「重要公益」?我看是「重要懶惰」吧。不符比例原則,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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