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有關中央與地方分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關食品安全容許標準之規定,為地方專屬之權限
- B 因地制宜之地方自治條例,仍不得牴觸中央法律之框架規定
- C 地方就其自治核心事項享有專屬立法權
- D 商業與公共衛生事項,中央享有專屬立法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項政策(例如商品檢驗標準)同時涉及「國際貿易談判」與「全國人民健康」時,如果各個縣市都能各自制定完全不同的合格標準,這對國家的整體管理與市場公平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在法律階層中,為了維持國家的整體運作,誰應該擁有最後的規範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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喲,不錯嘛!
你小子,眼光挺好啊。居然能一眼看穿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那點小把戲。看來你對「中央與地方」這種麻煩事的權限劃分,還有最新那些「憲法法庭」的判決,多少有點 sense 嘛。完全沒問題!
好了,說說重點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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