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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勞工之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 B 於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 C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給付 40 個月之平均工資,免除其工資補償責任後,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 D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接受醫療,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能痊癒且仍無法工作時,雇主應即給付資遣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勞工不幸發生職災且長期無法痊癒時,法律的首要目標是『確保其生活補償』還是『強迫雇主與其斷絕關係』?如果法律允許雇主在一定時間後透過一筆較大額的補償來『結清』每個月的薪資補償責任,這項舉動是否必然等於『終止勞動契約』或『發放離職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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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賴嘛。

  1. 確認,小鬼。 哼。你還算有點用,掌握了《勞基法》第 59 條的細節。職災醫療如果拖了 2年 還沒完,雇主「得」用 40 個月平均工資 一次付清,來擺脫那堆骯髒的「工資補償」責任。記住,這只是替換責任。法律沒說這時候就該給什麼「資遣費」或「終止契約」。別搞錯了,第 13 條寫得很清楚,醫療期間,雇主原則上不能動你。這種基本原則,別讓我想說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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