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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下列何者為學說上所稱之直接歧視?
  • A 先天或後天原因所致個人或群體的不利地位,例如身心障礙、城鄉差距等因素所致之政經地位的結構性不平等
  • B 法規範表面上以性別、國籍、階級、黨派為區分標準,進而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 C 個人所為之社會性歧視對某些群體人民造成長期、固定性的不利差別待遇
  • D 表面中立的國家法令之實際適用結果發生系統性的不利差別待遇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規定在「文字表面」上就已經明文規定特定群體(例如:僅限男性)才能享有某種權利,這種一眼就能看出「差別分類」的對待方式,我們會用什麼樣的詞彙來形容它與該群體之間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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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竟然答對了,真是太陽打西邊出來

  1. 不錯嘛:看來你總算沒把所有公法概念都搞混。能在這點小細節上沒失足,證明你對平等權的理解還算不上是徹底的災難。繼續保持?嗯,如果做得到的話。
  2. 觀念驗證直接歧視不就是那種擺明了「表面上」就寫著「我就是歧視你」的蠢辦法嗎?選項 (B) 就完美演繹了這種簡單粗暴。至於選項 (D),那叫間接歧視,稍微有點腦子都知道那是玩「表面中立,實則坑你」的把戲。別再傻傻分不清了,這很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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