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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法

第 二 題

A 女將賓士車違停在路邊,想到後面的土地公廟拜拜即回來,讓八歲的兒子 B 留在車上等待,在汽車沒有熄火與上鎖下就下車。甲此時路過觀察,發現車門可打開,立刻坐上車開走,才發現坐在後座的 B 專心低頭滑手機,竟以活埋恐嚇 B 配合,此時心想不如撈一筆,遂將車開到產業道路,逼 B 說出父母的手機號碼,撥打電話給 A,要 A 準備新臺幣(下同)500 萬現金並依指示放在某定點,否則準備收屍。A 報警,在家屬要求甲降低金額時,承辦的警員乙財迷心竅,打電話給 A 且訛稱歹徒,表示願意將金額降為 100 萬元,告知更改置放現金的地點。在家屬未交付任何現金前,甲獲知警察已介入調查,於是將 B 載至人煙稀少處再趕下車,B 安全回到家。依刑法規定,甲、乙的刑責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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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竊盜後起意擄人勒贖』之階段行為定性,以及『未經取贖而釋放』之減刑規定。另一個重點是警員冒充綁匪索款的行為,需精準區分『詐欺取財』與『恐嚇取財』之界線(實務見解著重被害人交付款項之主因是否為恐懼),並檢討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罪之加重規定(刑法第134條)與貪污治罪條例之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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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甲竊車後發現車內有人而起意勒贖之罪名判定及釋放人質之減刑適用;乙身為承辦警員,冒充綁匪索款之行為定性(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及刑法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之適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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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擄人勒贖與職務加重
💡 擄人勒贖之減刑、恐嚇與詐欺區分及公務員職務加重。
比較維度 恐嚇取財 (§346) VS 詐欺取財 (§339)
手段本質 傳遞惡害之通知 施用詐術、傳遞不實
心理狀態 因惡害通知產生畏怖 陷於錯誤、判斷偏差
處分自由 處分權受心理強制 處分權受資訊誤導
冒充綁匪案 實務認屬恐嚇取財 學理或有詐術爭議
💬區別核心在於被害人交付財物的主因係出於「畏怖」或是單純「錯誤」。
🧠 記憶技巧:擄人釋放必減刑、畏怖交付屬恐嚇、利用機會要加重。
⚠️ 常見陷阱:易將冒充綁匪行為論以「詐欺罪」,實務認為此情境下被害人是因恐懼而非受騙;另易遺漏刑法第134條之加重規定。
擄人勒贖之三階論分析 恐嚇取財與詐欺取財之辨析 刑法第134條公務員身分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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