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觀護人] 刑法
第 二 題
A 女將賓士車違停在路邊,想到後面的土地公廟拜拜即回來,讓八歲的兒子 B 留在車上等待,在汽車沒有熄火與上鎖下就下車。甲此時路過觀察,發現車門可打開,立刻坐上車開走,才發現坐在後座的 B 專心低頭滑手機,竟以活埋恐嚇 B 配合,此時心想不如撈一筆,遂將車開到產業道路,逼 B 說出父母的手機號碼,撥打電話給 A,要 A 準備新臺幣(下同)500 萬現金並依指示放在某定點,否則準備收屍。A 報警,在家屬要求甲降低金額時,承辦的警員乙財迷心竅,打電話給 A 且訛稱歹徒,表示願意將金額降為 100 萬元,告知更改置放現金的地點。在家屬未交付任何現金前,甲獲知警察已介入調查,於是將 B 載至人煙稀少處再趕下車,B 安全回到家。依刑法規定,甲、乙的刑責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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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應分甲、乙兩人行為分別論述。甲的部分應注意其『先竊車、後發現人質才起意勒贖』的行為階段切割,探討妨害自由中途起意之評價及刑法第347條第5項『未經取贖而釋放』之適用;乙的部分則測驗『假冒歹徒利用家屬恐懼索款』應論詐欺或恐嚇取財,並須檢驗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犯罪之加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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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竊盜後另行起意擄人勒贖之罪名評價與釋放人質之減輕事由;乙利用職務機會假冒歹徒索款之定性(詐欺或恐嚇)及公務員身分加重。 【解析】 壹、甲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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