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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法

第 四 題

四、甲於晚上與友人喝酒餐聚,回家後倒頭大睡,睡了 6 小時後起床聽聞 A 想搭臺鐵北上,自告奮勇稱願意開車搭載 A 前往車站,途中超車駛入對向車道,卻不慎擦撞迎面而來的騎士 B 女,B 人車倒地。甲下車看見 B 僅受皮肉傷且能自行站立扶起機車,因趕著送 A 到車站,即匆忙開車離開,回到家時看見警察已在門口等候,警察對甲實施酒測,測得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 0.28 毫克。數日後,B 因腦部受創出現植物人狀態,甲在庭上辯稱:事發前晚有喝酒,但睡醒後沒有任何宿醉感或頭昏現象,且當下僅看見 B 受輕傷。試問甲的刑責為何?甲駕駛的車輛是否得沒收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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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將行為切分為「酒駕肇事」與「肇事逃逸」兩階段。首先檢驗酒醒後仍超標是否具備酒駕故意(隔夜醉的實務認定),並依第17條加重結果犯法理,將B延遲發生的重傷結果(植物人)歸責於甲;其次,探討甲離開時主觀上僅認知B受輕傷,這涉及肇事逃逸罪不同項次的適用(主客觀對應原則);最後,針對車輛沒收,務必運用第38條「供犯罪所用之物」及第38條之2「過苛調節條款」進行比例原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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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隔夜醉」駕車致人重傷與肇事逃逸之罪責認定,以及肇事車輛宣告沒收之比例原則審查。 【解析】 壹、甲酒駕肇事致B成為植物人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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