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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法

第 四 題

甲於晚上與友人喝酒餐聚,回家後倒頭大睡,睡了 6 小時後起床聽聞 A 想搭臺鐵北上,自告奮勇稱願意開車搭載 A 前往車站,途中超車駛入對向車道,卻不慎擦撞迎面而來的騎士 B 女,B 人車倒地。甲下車看見 B 僅受皮肉傷且能自行站立扶起機車,因趕著送 A 到車站,即匆忙開車離開,回到家時看見警察已在門口等候,警察對甲實施酒測,測得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 0.28 毫克。數日後,B 因腦部受創出現植物人狀態,甲在庭上辯稱:事發前晚有喝酒,但睡醒後沒有任何宿醉感或頭昏現象,且當下僅看見 B 受輕傷。試問甲的刑責為何?甲駕駛的車輛是否得沒收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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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酒駕肇事逃逸之綜合型刑責。考生應先分析甲的行為階段:『酒駕肇事致人重傷』與『肇事後逃逸』。答題重點在於點出酒駕罪屬抽象危險犯、論述肇事致重傷結果之客觀歸責、說明肇逃罪對『致人死傷』的主觀認知,並運用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見解處理酒駕與過失致重傷之競合,最後依刑法沒收新制之『過苛調節條款』論述車輛沒收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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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酒駕抽象危險犯之主觀認知、過失致重傷之認定、肇事逃逸罪對傷勢輕重之主觀認識、酒駕肇事之罪數競合,以及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過苛調節條款。 【解析】 壹、甲酒後駕車致 B 成為植物人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酒駕罪與第 284 條後段過失致重傷罪之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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