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觀護人] 刑法
第 四 題
甲於晚上與友人喝酒餐聚,回家後倒頭大睡,睡了 6 小時後起床聽聞 A 想搭臺鐵北上,自告奮勇稱願意開車搭載 A 前往車站,途中超車駛入對向車道,卻不慎擦撞迎面而來的騎士 B 女,B 人車倒地。甲下車看見 B 僅受皮肉傷且能自行站立扶起機車,因趕著送 A 到車站,即匆忙開車離開,回到家時看見警察已在門口等候,警察對甲實施酒測,測得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 0.28 毫克。數日後,B 因腦部受創出現植物人狀態,甲在庭上辯稱:事發前晚有喝酒,但睡醒後沒有任何宿醉感或頭昏現象,且當下僅看見 B 受輕傷。試問甲的刑責為何?甲駕駛的車輛是否得沒收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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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酒駕加重結果犯』與『肇事逃逸之主客觀不一致(所知輕於所犯)』。考生應先判斷酒精濃度超標已構成酒駕,並因過失致重傷成立第185條之3加重結果犯;其次分析逃逸時主觀僅認知輕傷、客觀卻致重傷之構成要件錯誤,依『從其所知』論處;最後針對車輛沒收,引出刑法第38條『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與第38條之2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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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酒駕肇事致人重傷並逃逸,是否成立加重結果犯與肇事逃逸罪?主客觀認知不一致應如何論罪?肇事車輛得否沒收? 【解析】 壹、甲酒駕肇事致B重傷,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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