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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3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二、依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請從依循法規、基金、社員、理事、登記等面向,論述保險法上保險合作社之相關規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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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法對「保險合作社」此一組織型態之特別規定。答題時應依照題目要求的五個面向(依循法規、基金、社員、理事、登記)逐一列出保險法第五章第二節等相對應之條文(第156~162條)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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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我國保險法第136條明定,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保險合作社因兼具保險經營與社員互助之雙重特性,故保險法於第五章第二節(第156條至第162條)設有特別規範。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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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合作社規範
💡 保險合作社採特許制,兼具保險經營專業與社員互助自治特性。
比較維度 保險合作社 VS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事/董事資格 限社員擔任 (自治性) 不以股東為限 (專業性)
單人持股限制 上限為社本總額 5% 法無通案之固定比例限制
成立基礎 500人以上保證基金 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
法律準用 準用保險業公司組織規定 直接適用保險法與公司法
💬合作社強調「社員互助」與「身份一致性」,而公司強調「資本效率」。
🧠 記憶技巧:五百社員保證金,五趴上限理事親,保險公司合作社。
⚠️ 常見陷阱:容易漏掉「一次認繳」之規定,或誤以為理事可聘任非社員之專業人士。
保險業組織型態 相互保險公司 合作社法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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