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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消防設備士]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第 23 題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何場所或建築物未達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條件?
  • A 5 層建築物,全棟供醫院用途使用
  • B 1 層建築物,其高度 6 公尺之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
  • C 2 層建築物,全棟供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
  • D 達顯著滅火困難之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槽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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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評估一棟建築物是否『一定要』安裝火警警報器時,除了看建築物的高度或樓層數外,法規通常還會考慮哪些『額外因素』(例如內部人員的避難能力、空間挑高特性或火災搶救的難易度),來決定是否不論面積大小都必須強制設置呢?你可以試著比較這四個情境中,哪一個情境在法規中『僅提及樓層數』而沒有給出具體的面積或特殊風險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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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條規定,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條件有明確規範。針對選項C之失智照顧型長期照顧機構,該條第一項第七款明定,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使用之場所應設置該設備,因此不受面積限制皆須設置。而針對選項A供醫院用途使用之5層建築物,若欲依法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依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必須是「五層以下之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目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或者依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必須是「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因選項A僅敘述為5層建築物全棟供醫院使用,並未指出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或總樓地板面積是否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條件,故無法判定其已達法定應設置標準,因此選項A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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