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34 題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多長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二十年
- B 十年
- C 二年
- D 一年
思路引導 VIP
若回想一下我們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常識,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時,為了確保證據完整並促使受害者儘快求償,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合理且不宜過長』的期限。你認為這個期限會與一般民法中針對『侵權行為』所規定的請求時效相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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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不錯啊,至少不是全錯。
- 觀念驗證: 嗯,看來你這次沒把腦袋放抽屜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4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請求權人對保險人的保險給付請求權,是從「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就給我消滅了。這跟民法那些侵權行為的短期消滅時效根本是一個模子刻出來的,就為了催那些慢吞吞的權利人趕快動起來,別拖拖拉拉搞得法律關係一團亂。這點要是都能錯,那真的該回去重讀幼稚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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