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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34 題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多長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二十年
  • B 十年
  • C 二年
  • D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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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回想一下我們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常識,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時,為了確保證據完整並促使受害者儘快求償,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合理且不宜過長』的期限。你認為這個期限會與一般民法中針對『侵權行為』所規定的請求時效相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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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請求權人對保險人的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與一般民法侵權行為的短期消滅時效是一致的,目的是為了促使權利人儘速行使權利,並確保法律關係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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