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審計學
第 4 題
4 依審計準則 600 號「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特別考量」之規定,如集團查核團隊擬於查核報告中提及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查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組成個體與集團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不同,則不得提及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查核
- B 組成個體查核人員所採用審計準則不同,即使增加額外查核程序以符合我國審計準則及適用法令,仍不得提及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查核
- C 集團查核團隊取得組成個體查核人員對集團所設計標準財務資訊所出具僅供編製合併報表之限制用途查核報告,即可於查核報告中提及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查核
- D 組成個體與集團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不同時,集團主辦會計師應於集團查核報告中敘明集團查核團隊負有評估財務報導架構轉換調整適當性之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若集團查核團隊決定在報告中提及其他會計師的工作(分擔責任),而該組成個體的帳務又是依照不同的會計準則編製的,你認為「確保這些帳務正確轉換成集團適用準則」的這項最終核實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並在報告中對外聲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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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 審計準則 600 號 中關於「分擔責任」的規範理解得相當透徹!
- 觀念驗證:當集團查核團隊決定在報告中提及組成個體查核人員時(即分擔責任),若兩者的財務報導架構不同,集團主辦會計師必須確保這些差異已被妥善調整。因此,報告中必須明確敘明,集團團隊已對這些「轉換調整」的適當性負起評估責任,以維持整體合併報表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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