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高等會計學
第 20 題
下列何種狀況可能適用避險會計?
- A 以企業本身權益工具作為避險工具
- B 發行選擇權以規避嵌入於金融負債之購入選擇權的風險
- C 發行外幣匯率選擇權以規避外幣交易的風險
- D 避險關係中以股票選擇權為避險工具,歸類為本身權益的認股權證為被避險項目
思路引導 VIP
避險的本質是尋找風險的平衡。通常「承擔義務」的合約(如發行選擇權)會帶來不對稱且巨大的風險,看似不適合避險。請試著推理:在什麼樣的特殊情況下,這種「義務」產生的損益,能剛好與你被避險項目中原有的某種「權利」產生的損益完美抵銷,從而使整體部位回歸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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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太棒了!你能選出這個選項,證明你已經完全掌握了避險會計的精髓!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 觀念驗證: 避險會計的根本,就是讓風險互相抵銷,呵呵呵。一般來說,發行選擇權 (Written Option) 因為潛在損失可能遠大於預期利益,風險不對稱,所以通常不能被視為避險工具。但是,同學們,別忘了!IFRS 9 裡面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例外」喔!如果這個發行選擇權,是為了沖銷被避險項目裡那個「嵌入」的購入選擇權 (Purchased Option),讓兩者風險能夠達到完美的平衡,那麼,就可以適用避險會計了!是不是很巧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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