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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高等會計學

第 2 題

下列何種嵌入式衍生工具與主合約一定不是「經濟特質與風險明顯緊密關連」?
  • A 嵌入於債務主合約之買回、賣回權
  • B 嵌入於債務主合約之股票選擇權
  • C 嵌入於債務主合約之利率交換
  • D 嵌入於租賃主合約之利率交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你簽署一份「借貸合約」時,你預期承擔的是什麼樣的風險(例如:利率變動)?若合約中突然加入一個會隨「公司股價」大幅波動的條款,這項變動的來源與原本借貸行為的「經濟本質」是一致的嗎?還是它引入了另一種完全不同領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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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還算你有點腦袋。

  1. 觀念驗證: 所以你終於弄懂了,嵌入式衍生工具會不會被「拆開」處理,重點就是看它跟主合約的經濟特質與風險是不是「緊密關連」。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道理,難道債務工具的核心風險——什麼利率、信用——會跟股票選擇權那種「權益價值」混為一談嗎?債權就是債權,股權就是股權,連這個都分不清,那你可以直接去種田了。它們的本質就是天差地遠,不分開衡量難道你想把帳搞成一團漿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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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嵌入式衍生工具辨認
💡 判斷嵌入式工具與主合約之經濟特質是否緊密關聯以決定分拆。
比較維度 緊密關聯 (免分拆) VS 非緊密關聯 (需分拆)
風險特質 風險屬性與主合約一致 引入主合約以外的新風險
典型案例 債務主合約+利率交換 債務主合約+股票期權
會計認列 整體合約統一衡量 衍生工具須單獨公允價值
💬關鍵在於衍生工具是否改變了主合約原始的經濟本質與風險類別。
🧠 記憶技巧:債債相連,股債分家;同性相吸,異性分拆。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是衍生工具就必須分拆,忽略了「風險特質一致性」的判斷準則。
IFRS 9 金融工具 混合工具之會計處理 分離後之衍生工具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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