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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42 題

有關驗光生公會理監事職務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B 理監事任期為三年
  • C 理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 D 理監事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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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想在《人民團體法》與相關醫事團體組織規範中,為了確保組織的新陳代謝並防止權力過度集中,對於「連選連任」理監事的人數上限,法律明文規定的比例門檻究竟是總名額的 $\frac{1}{2}$ 還是 $\frac{2}{3}$?請依此法律原則檢視各選項中的比例數值是否符合法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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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驗光人員法第32條規定:「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由此可知,理監事若連選連任,其人數比例不得超過全體的二分之一。選項D指出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明顯與法條規定的「二分之一」不符,為錯誤的敘述,因此是本題的正確答案。同時,從該條文的內容也能直接印證選項A所述的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以及選項B所述的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皆屬於符合法律規定的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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