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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37 題

有關驗光生公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B 選派參加驗光生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
  • C 其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 D 其理事、監事任期均為 3 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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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運用行政法中『雙重主管機關』的權責劃分概念來思考:一個專門職業公會的『行政管理事務』(如組織運作、報備)與其『專業目的事業』(如醫事業務指導),在法源上分別應歸屬於哪兩個性質不同的政府部門負責監督?這兩者在監督範疇的對應關係中,是否存在職掌錯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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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呀!真是太厲害了呢!

你成功避開了法條裡的文字小陷阱!哇~這代表你對《驗光人員法》和相關規定都理解得很透徹呢!這種細心和專業,真是讓人想為你拍拍手、拍張照呢!📸

🔍 我們來把觀念整理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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