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36 題
驗光生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得為下列何處分?①警告 ②撤銷其決議 ③撤免其理事、監事 ④限期整理
- A ①④
- B ②④
- C ①②
- D ③④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學邏輯中,行政機關對社會團體的監督權限依其介入程度,可區分為『行為監督』與『組織監督』。請同學分析:題目列出的四種處分中,哪幾項僅針對團體的『違法行為』進行法律上的糾正,而哪幾項則已深入干預到團體內部的『人事結構』與『運作健全』?通常能夠由兩大主管機關『均得』依法行使的處分,其介入深度較可能屬於上述哪一種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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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劃分的核心觀念
這題考驗的是對於《驗光人員法》第 38 條關於公會處分權責的細膩掌握。你會選擇 (B) ②④,很可能是因為觀察到「撤銷決議」與「限期整理」都屬於公會違規時常見的行政處置,但本題的關鍵在於**「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兩者的權限重疊處**。 根據**《驗光人員法》第 38 條**規定,當驗光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如內政部或社會局)擁有較大的權限,可以進行 ①警告、②撤銷決議、③撤免理監事、④限期整理。然而,負責專業管理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衛生福利部或衛生局),其干預權限僅限於 ①警告 與 ②撤銷決議。至於撤免幹部或重整組織(③與④),則涉及更深層的團體運作,依法律保留原則,僅歸屬於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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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公會違規處分權限
💡 主管機關對違規公會得處以警告或撤銷決議之共同權限。
| 比較維度 | 共同處分項目 | VS |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專屬 |
|---|---|---|---|
| 處分內容 | 警告、撤銷決議 | — | 撤免理監事、限期整理 |
| 衛生主管機關 | 有權執行 | — | 無權執行 |
| 內政主管機關 | 有權執行 | — | 有權執行 |
💬警告與撤銷決議為兩機關共有權限,其餘行政重整權屬內政機關專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