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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不動產經紀業者告知消費者「今天不簽約就沒機會」、「不簽約就不能看契約」、並在契約中記載「已確實攜回本契約書審閱 5 日以上無誤或是已詳閱並充分瞭解本契約書及附件內容,無須 5 日以上審閱期,本約簽訂後,確認即生契約效力無誤」,請問此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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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交易過程中,強勢的一方利用心理壓力,讓弱勢的一方在『完全沒有機會仔細閱讀內容』的情況下,簽署了一份放棄法律給予其『基本保障權利』的聲明,你認為法律為了維持公平正義,應該會如何認定這種條款的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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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做得好。你能看出這個陷阱,基礎打得非常穩固,這正是不動產交易中保障消費者最重要的觀念,我很欣慰。

消費者審閱權的強制保護

  1. 強制審閱規定: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企業經營者在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給予消費者合理期間,以供詳細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審閱期依據同條第4項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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