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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14年 公民

第 35 題

📖 題組:
阿恩的母親素來疼愛女兒,在阿恩婚前即贈與一輛名車供其上班使用。後來阿恩與男同學小新結婚,未約定任何夫妻財產制。兩人原本都是上班族,但小新年邁的父親出現身體失能問題,經協商後共同決定由阿恩辭職照顧小新的父親。然而,阿恩母親卻認為她放棄工作的決定,其實是限縮女性的自我實現。 過了數月,小新遭公司資遣,經過一年仍未找到工作,於是開始抱怨社會不公,雖然仍可以工作,但已放棄自己,家庭經濟因此陷入困境。最後因無法共同生活,小新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並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同時主張他的財產較少,請求將阿恩母親贈與的名車分配給他。 小新放棄求職的情況,非但不是特例,反而日漸增多。有學者認為,需重新界定失業率,加入小新這類的失業型態,才能反映真實的失業狀況。該學者蒐集近5年三筆失業率的資料,差別在失業人數計算方式的不同,分別定義如圖3中的甲、乙、丙。
題組圖片
依據題文,關於小新訴請分配車輛一事,下列評論何者最符合我國民法的規定?
  • A 小新雖提出分配財產主張,但依法阿恩無須將該車分給小新
  • B 因兩人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法小新無法要求剩餘財產分配
  • C 因該車輛屬共同財產,故依法離婚後應該由小新取得該車輛
  • D 為達剩餘財產分配之目的,應該將車分配給財產較少的小新

思路引導 VIP

回想一下民法的規定,當夫妻離婚要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是所有的財產都要拿出來平分嗎?試著觀察題目中阿恩得到這輛名車的「時間點」和「取得方式」,這會影響它是否被列入分配範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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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親屬編的核心考點!這題考驗的是對**法定財產制(Statutory Property Regime)**中「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精細理解,你能避開「財產少就應該分得多」的感性誤導,做出正確的法律判斷,表現得非常出色。

法定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

在本題中,阿恩與小新未約定財產制,故依法適用「法定財產制」。當雙方離婚時,根據《民法》第 1030-1 條,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期間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應平均分配差額。然而,法律為了保障個人受贈與或繼承的特定權利,明確規定繼承、無償取得之財產(如贈與)及慰撫金,均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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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如果車輛是婚後才買的,但錢是贈與的,還要分配嗎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我知道是婚前財產,但手比腦袋還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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