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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14年 公民

第 35 題

📖 題組:
阿恩的母親素來疼愛女兒,在阿恩婚前即贈與一輛名車供其上班使用。後來阿恩與男同學小新結婚,未約定任何夫妻財產制。兩人原本都是上班族,但小新年邁的父親出現身體失能問題,經協商後共同決定由阿恩辭職照顧小新的父親。然而,阿恩母親卻認為她放棄工作的決定,其實是限縮女性的自我實現。 過了數月,小新遭公司資遣,經過一年仍未找到工作,於是開始抱怨社會不公,雖然仍可以工作,但已放棄自己,家庭經濟因此陷入困境。最後因無法共同生活,小新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並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同時主張他的財產較少,請求將阿恩母親贈與的名車分配給他。 小新放棄求職的情況,非但不是特例,反而日漸增多。有學者認為,需重新界定失業率,加入小新這類的失業型態,才能反映真實的失業狀況。該學者蒐集近5年三筆失業率的資料,差別在失業人數計算方式的不同,分別定義如圖3中的甲、乙、丙。
題組圖片
依據題文,關於小新訴請分配車輛一事,下列評論何者最符合我國民法的規定?
  • A 小新雖提出分配財產主張,但依法阿恩無須將該車分給小新
  • B 因兩人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法小新無法要求剩餘財產分配
  • C 因該車輛屬共同財產,故依法離婚後應該由小新取得該車輛
  • D 為達剩餘財產分配之目的,應該將車分配給財產較少的小新

思路引導 VIP

回想一下民法的規定,當夫妻離婚要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是所有的財產都要拿出來平分嗎?試著觀察題目中阿恩得到這輛名車的「時間點」和「取得方式」,這會影響它是否被列入分配範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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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 (A)!這顯示你對我國夫妻財產制的概念掌握得十分紮實。

法定財產制與分配例外

在未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夫妻雙方適用「法定財產制」。當離婚時,雙方確實能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然而,在計算應分配的剩餘財產時,婚前財產原本就不列入;即使是婚後財產,也有兩類依法不列入計算:「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題幹中阿恩的名車不僅是「婚前」就擁有,更是母親贈與的「無償取得之財產」,因此依法完全不需要拿出來和小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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