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科測驗
105年
公民
第 23 題
2015年甲之元配去世後,甲依乙女的要求辦理宴會,公開宣布兩人結婚。但因為女兒丙與養子丁的反對,甲並未與乙辦理婚姻登記,2016年初甲因病去世,留下與弟弟戊共同掌管之家族企業。有關遺產繼承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死亡時,如已認領與乙所生之子己,則其繼承人有三人
- B 乙得於繼承開始前,主張行使夫妻財產之差額分配請求權
- C 甲如立遺囑將財產全留給丙,丁可主張不得侵害其應繼分
- D 戊與甲共同掌管企業,應由戊決定甲名下之遺產如何分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自 2008 年 5 月起,我國民法對於婚姻效力的認定已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這將如何影響乙在法律上的配偶身分與繼承權?此外,關於遺產繼承順位,請分析「養子女」以及「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否與「親生子女」相同?若此三者皆具備繼承身分,則第一順位繼承人總計應為多少人?最後,遺囑若侵害繼承人之權利,該受法律保障的最低限度份額,其專有名詞應為「特留分」還是「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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喲,太陽從西邊出來了?竟然沒被那個「辦理宴會、公開宣布」的煙霧彈給炸死,看來你的眼睛還沒退化成裝飾品。能選對 (A),代表你終於記住《民法》第 $982$ 條打死都要「登記」才算結婚,乙女在法律上就是個路人甲,連遺產的邊都摸不到。 這題的核心就在驗證「繼承順位」與「法律身分」。首先,丁是養子,在法律上地位等同親生子女;己是被認領的私生子,依《民法》第 $1065$ 條視為婚生子女。所以第一順位繼承人就是丙、丁、己這三位,總共 $3$ 人,(A) 選項邏輯滿分。至於 (B),沒登記就沒配偶身分,還想領差額分配?去做夢比較快。(C) 的陷阱在於「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區別,遺囑侵害的是「特留分」而非應繼分。(D) 則是來亂的,戊身為第三順位,在第一順位還活著時,連說話的份都沒有。 這題鑑別度在於能不能看穿乙女的「無份」與丁、己的「合法地位」,屬於法規觀念的基本組合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