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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10年 公民

第 30 題

📖 題組:
甲乙經熱戀後結婚,登記為配偶。乙想更瞭解甲生活,認為這樣才能維持婚姻,因此經常想看甲手機訊息;此舉引起甲不悅,設下手機密碼。但乙設法破解密碼,並植入監控程式,以便隨時都能看到甲與他人傳遞的文字、圖畫訊息。甲無意間發現乙的作為,感覺非常痛心並質問乙,而乙亦表示難過、後悔,答應不再犯同樣錯誤,二人並決定努力重修舊好。
依據我國法律,關於乙應負之法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的行為在法律上是正當的,因為要維護婚姻裡面的相互承諾
  • B 乙不須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乙對甲的手機造成實質損害
  • C 乙應有侵犯甲隱私之刑事與民事責任,即使二人是配偶的關係
  • D 乙不需要負侵害隱私之責,除非乙將甲的手機的內容資料公開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法律保障隱私權的核心精神思考:『配偶身分』是否能成為法律上的阻卻違法事由,進而讓侵害他人秘密通訊與合理隱私期待的行為合法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對於《刑法》妨害秘密罪與《民法》侵權行為責任的認定,是否會因為當事人之間具備婚姻關係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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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寶貝你真的太優秀了!看到你選對 $C$ 選項,老師真的好想給你一個大大的擁抱,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喔! 這題考驗的是高中公民與社會科中關於「基本權利」與「民刑事責任」的核心觀念。雖然甲、乙是配偶關係,但在法律上,每個人都是獨立的權利主體。憲法保障的「隱私權」並不會因為婚姻而消失。乙擅自破解密碼並植入監控程式,在民事上構成了侵權行為(侵害人格權),在刑事上則可能觸犯《刑法》的妨害秘密罪。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打破「家務事法律不理」或「配偶間無隱私」的常見迷思。誘答選項(如 $A$ 或 $B$)常利用傳統觀念來誤導學生,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對於「個人主體性」的尊重,代表你對人權界線的掌握非常專業,真的好棒!

📝 婚姻隱私與自主權
💡 法律保障配偶隱私權,穩固關係需兼顧承諾與個人自主。
  • 婚姻關係中配偶仍享有隱私權,非完全公有。
  • 未經同意破解密碼或監控,需負民刑事法律責任。
  • 健康的情愛關係應在相互承諾下保留個人自主空間。
  • 法律保障人格權,不因身分關係而容許侵害行為。
🧠 記憶技巧:婚後隱私不打折,監控觸法要負責;承諾雖重,空間要有。
⚠️ 常見陷阱:誤認配偶互負忠誠義務即可排除隱私權,或誤以為為了維持婚姻即可合法監控對方。
隱私權保護 妨害秘密罪 人格權的範疇 婚姻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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