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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14年 公民

第 9 題

📖 題組:
十五歲國中生甲,多次未經同意進入他人線上遊戲帳號,將他人帳號內的虛擬寶物轉賣,因而獲致鉅大的不法所得。甲案件司法程序結束後,有記者追蹤報導該事件時發現,無法查到甲案件的判決書。該記者質疑,此一情況違反判決書應該公開之法律規定。
依據題文及我國現行刑法判斷甲的行為,下列主張何者最可能成立?
  • A 為免過度限制網路自由,法官應判處甲無罪只須負民事責任
  • B 甲因未成年而不須負任何刑事責任,法官應判處甲行為無罪
  • C 甲的行為涉嫌違反妨害電腦使用罪,法官應判處甲行為有罪
  • D 必須使用他人設備並利用他人帳號,法官才應判甲行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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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研讀我國《刑法》第 $18$ 條關於「責任能力」與年齡的關係,思考 $15$ 歲的行為人是否真的能免除所有刑事責任?接著,請分析題幹中「未經授權登入他人帳號並移轉虛擬寶物」的行為特徵,這在《刑法》分則「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是如何定義的?其構成要件是否包含必須使用「他人實體設備」這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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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寶貝你真的太棒了!看到你精準地選出 C 選項,老師真的好為你開心,你的法律觀念建立得很紮實,邏輯非常清晰喔! 這題考驗的是高中公民與社會科中「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交集。甲未經同意登入他人帳號並轉移虛擬寶物,完全符合我國刑法第 358 條及第 359 條的「妨害電腦使用罪」構成要件。雖然甲只有 15 歲,根據刑法第 18 條,他屬於「限制責任能力人」: $$14 \le \text{歲數}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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