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科測驗
109年
公民
第 41 題
十五歲的甲因為殺人罪被捕,依據我國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來看,下列哪些敘述符合現行法律規定?
- A 甲殺人屬於違反刑罰規定的行為,這種行為被稱為少年虞犯行為
- B 甲殺人屬於違反刑罰規定的行為,因此不能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 C 由於甲未滿十八歲,因此即使因殺人被判有罪,也可以減輕其刑
- D 由於甲未滿十八歲,如因殺人罪而被判有期徒刑,應入矯正學校執行
- E 由於甲未滿十八歲,因此不能將他交付保護管束,但得施以感化教育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先釐清《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少年刑事案件」與「少年保護事件」的區別。針對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少年觸犯殺人重罪時,其在《刑法》總則第 $18$ 條中關於責任能力的法律效果(加重、減輕或免除)是如何規定的?同時,若少年經刑事判決處以有期徒刑,為了貫徹保護處分的教育精神,其刑罰執行的特定場域在法律上有何特殊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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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道題目測試你對於少年刑事案件在《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中交織運用的理解。你準確選出了 (C),代表你對《刑法》第 18 條關於責任能力的規定有很好的掌握。依該條規定,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的行為「得減輕其刑」,這屬於法律給予未成年人的裁量減刑空間。
少年刑事處遇的特殊性
然而,本題屬於多選性質,除了刑法的減刑外,還需考量《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處遇。依該法第 71 條,少年若因刑事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為達成教育矯正之目的,應在**矯正學校(reformatory school)**中執行,而非一般監獄,故 (D) 亦正確。至於 (A) 選項,甲的行為已觸犯刑罰法律,屬於「少年刑事案件」,而非針對逃學或逃家等偏差行為的「少年虞犯(現稱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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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事案件處理
💡 未滿18歲觸法者,優先適用少年法並享有必減刑之優待。
- 12至18歲觸犯刑罰法律者稱為「少年犯罪行為」。
- 未滿18歲犯罪不得處死刑或無期,且應減輕其刑。
- 少年受有期徒刑宣告者,應於少年矯正學校執行。
- 未滿18歲非不能交付保護管束,視案件類型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