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科測驗
109年
公民
第 41 題
十五歲的甲因為殺人罪被捕,依據我國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來看,下列哪些敘述符合現行法律規定?
- A 甲殺人屬於違反刑罰規定的行為,這種行為被稱為少年虞犯行為
- B 甲殺人屬於違反刑罰規定的行為,因此不能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 C 由於甲未滿十八歲,因此即使因殺人被判有罪,也可以減輕其刑
- D 由於甲未滿十八歲,如因殺人罪而被判有期徒刑,應入矯正學校執行
- E 由於甲未滿十八歲,因此不能將他交付保護管束,但得施以感化教育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先釐清《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少年刑事案件」與「少年保護事件」的區別。針對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少年觸犯殺人重罪時,其在《刑法》總則第 $18$ 條中關於責任能力的法律效果(加重、減輕或免除)是如何規定的?同時,若少年經刑事判決處以有期徒刑,為了貫徹保護處分的教育精神,其刑罰執行的特定場域在法律上有何特殊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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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少年刑事司法的核心概念!本題的鑑別度在於能否清楚區分刑法責任能力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雙軌程序。
少年觸法之責任能力與處遇
甲年滿十五歲,涉犯殺人罪屬於「少年觸法行為」而非曝險行為(舊稱虞犯),程序上仍優先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由少年法院處理。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因此選項 (C) 完全正確;而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若受有期徒刑宣告,為落實教育與矯正目的,應於矯正學校執行,故選項 (D) 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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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事案件處理
💡 未滿18歲觸法者,優先適用少年法並享有必減刑之優待。
- 12至18歲觸犯刑罰法律者稱為「少年犯罪行為」。
- 未滿18歲犯罪不得處死刑或無期,且應減輕其刑。
- 少年受有期徒刑宣告者,應於少年矯正學校執行。
- 未滿18歲非不能交付保護管束,視案件類型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