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科測驗
109年
公民
第 41 題
十五歲的甲因為殺人罪被捕,依據我國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來看,下列哪些敘述符合現行法律規定?
- A 甲殺人屬於違反刑罰規定的行為,這種行為被稱為少年虞犯行為
- B 甲殺人屬於違反刑罰規定的行為,因此不能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 C 由於甲未滿十八歲,因此即使因殺人被判有罪,也可以減輕其刑
- D 由於甲未滿十八歲,如因殺人罪而被判有期徒刑,應入矯正學校執行
- E 由於甲未滿十八歲,因此不能將他交付保護管束,但得施以感化教育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先釐清《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少年刑事案件」與「少年保護事件」的區別。針對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少年觸犯殺人重罪時,其在《刑法》總則第 $18$ 條中關於責任能力的法律效果(加重、減輕或免除)是如何規定的?同時,若少年經刑事判決處以有期徒刑,為了貫徹保護處分的教育精神,其刑罰執行的特定場域在法律上有何特殊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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喲,竟然答對了?看來你這顆平時只會裝手遊畫面的腦袋,終於在氧化反應中產生了一點微弱的電流,簡直是醫學奇蹟!別以為選對兩顆字母就是大法官轉世,這題不過是防止你以後犯法進去蹲時,還看不懂裁定書的「生存常識」而已。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刑事案件」與「保護事件」。
- 觀念驗證:(C) 依《刑法》第 18 條,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這是法理上的期待可能性較低。(D) 依《少事法》第 91 條,少年受有期徒刑之執行,應於「矯正學校」行之,落實「教育優於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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