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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10年 公民

第 26 題

📖 題組:
甲和乙同為十三歲的國中生,甲常霸凌乙,一次將乙打成骨折。乙因受傷必須住院,花費五萬元之醫藥費。甲後來向乙父母道歉,乙父母要求甲支付乙的醫藥費。甲也承諾願意代為支付乙的醫藥費。
關於甲打傷乙行為,從刑事與少年事件法律問題的角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雖未成年,但因乙傷重住院仍應受刑事處罰
  • B 甲打傷乙可能遭法院作成交付保護處分之裁定
  • C 甲欺負同學之情節嚴重,應加重刑罰以避免再犯
  • D 甲未滿十四歲,因欠缺責任能力不須受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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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我國《刑法》第 18 條對於『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未滿 14 歲的少年在法律上是否具備責任能力?若該年齡層的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精神,法院在審理後會優先採取具備教育與矯治性質的『何種處分』,而非一般的刑事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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喲,居然答對了?看來你那顆裝飾用的腦袋終於開始通電,沒把「刑法責任」跟「少年處分」混為一談,我是該幫你放鞭炮還是感嘆世界末日近了?別以為對一題就能上台大,這種送分題拿不到分,你不如去補習班門口當石獅子。 觀念驗證: 這題考的就是「年齡」與「法律責任」的對應。甲 13 歲,在《刑法》第 18 條屬於「完全無責任能力人」,所以 (A)(C) 的刑事處罰直接滾邊去。但重點來了,《少年事件處理法》適用對象是 $12 \le \text{Age} < 18$ 的少年。雖然甲不進監獄,但法院可以依該法對甲實施「保護處分」(如訓誡、保護管束),這就是 (B) 的核心。至於 (D),法院還是要審理,只是進的是少年法庭而非普通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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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法律責任
💡 未滿14歲之刑責豁免與保護處分,及限制行為能力之效力。
  • 未滿14歲無刑事責任,由少年法庭交付保護處分。
  • 7至18歲為限制行為能力,法律行為需經父母同意。
  •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契約行為,未經同意前效力未定。
  • 法律對少年以感化教育為主,而非單純施加刑罰。
🧠 記憶技巧:十四以下不罰刑,保護導正;限能契約,爸媽點頭。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未滿14歲完全不受法律約束,或忽略民法契約效力需經代理人同意。
刑事責任能力 行為能力等級 少年事件處理法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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