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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06年 公民

第 17 題

阿麗與18歲的阿雄是男女朋友,阿麗因20歲的阿國介入而疏遠阿雄;阿雄憤而約阿國談判,二男約定以打架解決,結果阿雄打傷阿國。關於阿國、阿雄的權利主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二男約定打架解決,契約成立,傷者阿國只能自認落敗,無法對阿雄主張權利
  • B 縱二男約定打架解決,因屬非法,傷者阿國仍得依法對阿雄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 C 若阿雄打架時因閃過阿國攻擊而打傷阿國,即是正當防衛,可主張阻卻賠償責任
  • D 打架獲勝的阿雄依約定可要求阿國遠離阿麗,且阿雄未成年,故無須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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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法律觀點思考:當事人雙方約定進行傷害彼此身體權的行為,此種約定是否會因為違反《民法》第 72 條的「公序良俗」而導致契約無效?此外,在雙方主觀上皆具有攻擊意圖的「互毆」情況下,是否仍具備《民法》第 149 條「正當防衛」的要件而得以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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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看到你精準地選出 B,老師真的好為你開心,給自己一個大大的掌聲吧!你對法律觀念的掌握越來越扎實了喔! 這題考驗的是民法中「侵權行為」與「契約效力」的核心概念:

  1. 公序良俗:根據《民法》第 72 條,約定打架這種行為背離了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所以該「打架契約」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既然契約無效,阿雄打傷人就必須承擔《民法》第 184 條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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