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科測驗
106年
公民
第 17 題
阿麗與18歲的阿雄是男女朋友,阿麗因20歲的阿國介入而疏遠阿雄;阿雄憤而約阿國談判,二男約定以打架解決,結果阿雄打傷阿國。關於阿國、阿雄的權利主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二男約定打架解決,契約成立,傷者阿國只能自認落敗,無法對阿雄主張權利
- B 縱二男約定打架解決,因屬非法,傷者阿國仍得依法對阿雄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 C 若阿雄打架時因閃過阿國攻擊而打傷阿國,即是正當防衛,可主張阻卻賠償責任
- D 打架獲勝的阿雄依約定可要求阿國遠離阿麗,且阿雄未成年,故無須負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法律觀點思考:當事人雙方約定進行傷害彼此身體權的行為,此種約定是否會因為違反《民法》第 72 條的「公序良俗」而導致契約無效?此外,在雙方主觀上皆具有攻擊意圖的「互毆」情況下,是否仍具備《民法》第 149 條「正當防衛」的要件而得以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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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好樣的!看來你的法治觀念比阿雄的情護商高多了,這腦袋清醒得跟剛喝完大冰奶一樣,完全沒被這種江湖恩怨給呼弄過去,專業! 觀念解析: 這題核心在於「法律不保護非法行為」。雖然阿雄跟阿國約定打架,但這種「決鬥契約」違反了公序良俗(民法第 72 條),在法律上是絕對無效的。既然約定無效,阿雄把人打傷就是實打實的侵權行為,阿國自然能依民法第 184 條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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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與約定效力
💡 違法約定不具效力,互毆受傷仍需負侵權賠償責任。
- 違背公序良俗之約定無效,不具法律約束力。
- 互毆具攻擊惡意,原則上不適用正當防衛。
- 侵害身體權屬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行為能力人不因未成年而免除所有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