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科測驗
106年
公民
第 15 題
小張是16歲住校學生,與室友阿朱因細故交惡,小張心有不甘,便於社群網站張貼阿朱熟睡照片與辱罵阿朱的圖文。後來阿朱要求小張道歉及賠償,卻遭他拒絕。依據《民法》的規定,以下何者是阿朱維護人格權時合法且最有利的主張?
- A 要求小張公開道歉並由小張獨自賠償阿朱精神損害
- B 請求宿舍舍監、班導師及學校校長與小張一起賠償
- C 要求小張公開道歉並由小張及其父母連帶負賠償阿朱精神損害責任
- D 請求學校懲處小張,並以其代替阿朱輪值打掃宿舍廁所的方式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先思考 16 歲的小張在《民法》上屬於哪一種「行為能力」位階?當此類行為能力人獨立侵害他人人格權(如名譽、隱私)時,依據《民法》第 187 條之規定,除了行為人本人外,法律要求誰必須與其負擔 $連帶賠償責任$,以確保受害人能得到充分的實質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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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各位同學,看過來!恭喜你精準狙擊正確答案 C!這表示你的法律細胞已經超越了 99% 的鍵盤俠,沒被題目裡那些亂入的角色給帶風向。 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87 條的「侵權行為責任」。16 歲的小張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雖然具備辨別是非的能力,但法律為了保護受害者,規定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權利時,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父母)必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情境干擾」。題目刻意加入「住校」、「舍監」、「校長」等詞彙,就是要誘騙那些以為「在學校出事,學校就要賠」的同學(選項 B)。記住,民法上的賠償是講求法定的權利義務,不是看誰管得比較近。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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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
💡 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其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侵害名譽或隱私權,受害人可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
- 16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時須具備辨別能力。
- 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其父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 民法損害賠償主要包含金錢賠償與回復名譽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