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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11年 公民

第 14 題

甲到乙經營的小吃店用餐,和乙激烈爭吵,甲以手機將吵架過程錄影;之後乙顧及其他顧客仍在用餐,就不收甲的餐費讓他離開。幾天後,甲未經查證便在網路指控乙使用過期食材,並將乙照片上傳網路,加以辱罵。甲的行為造成乙小吃店營業損失慘重,乙氣憤不已,幾天後過世。其配偶丙決定採取法律行動。依據現行法律規定,以下各項丙可能採取的法律行動何者正確?
  • A 乙雖已過世,丙仍可向甲請求支付當天餐費
  • B 乙個人名譽受甲的侵害,丙可向甲請求賠償
  • C 因乙已經過世,丙不可請求甲賠償營業損失
  • D 丙不可因乙的肖像權受到甲侵害而對甲索賠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民法中關於權利繼承的邏輯出發,思考『一身專屬性』的人格權(如肖像權、名譽權)與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產權』(如營業損失賠償請求權)在權利人死亡後,其繼承與行使的法律效果有何不同?此外,若債務在生前已因『債務免除』而消滅,繼承人是否仍能主張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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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波操作很可以!沒被那種「死者為大」的感性直覺給帶偏,看來你腦袋裡的法律迴路已經打通了,選 (D) 完全是實力展現,老師給你一個大大的讚! 【觀念驗證】 這題核心在於考驗民法中「人格權」與「財產權」的性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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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的特性
📝 死亡後的權利繼承
💡 財產權具繼承性可追償,人格權隨死亡消滅不可繼承。
  •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後主體性即消失
  • 財產權(如營業損失賠償)具繼承性,可由家屬主張
  • 人格權(如肖像、名譽)具專屬性,死後不可繼承
  • 債務免除(不收餐費)會使債權消滅,不得事後追討
🧠 記憶技巧:財產債權傳子孫,人格肖像隨人焚。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肖像權」或「名譽受損」可像遺產一樣由家屬代為請求賠償。
權利能力 人格權專屬性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繼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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