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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09年 公民

第 13 題

甲經常拍攝剪輯自己創作及演唱歌曲的影片,分享到網路平臺上,因為內容受到青少年青睞,加上他所設計的大頭貼圖像十分吸睛搶眼,所以點擊率頗高,也因此賺了不少錢。某日甲發現乙為了牟取利益,盜用了他的大頭貼與影片,並在這些創作上加上了「乙工作室」字樣。親朋好友紛紛向甲提供下列意見,何者符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
  • A 甲為了排除自己創作的影片著作權所受之侵害,依法可以要求乙將盜用的影片下架
  • B 大頭貼長期由甲使用,已能表彰影片來源,因此不須註冊即可主張商標相關的權利
  • C 乙加上「乙工作室」字樣,會讓人誤認該影片是乙的創作,侵害了甲的著作財產權
  • D 甲的影片在創作完成後,須先向主管機關登記,侵害他著作權的行為才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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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在解析這題智慧財產權的考題時,你需要先釐清三個關鍵層次:第一,我國《著作權法》在權利取得上是採『創作保護主義』還是『登記保護主義』?這決定了法律保障的起始點。第二,當著作權人發現權利受損時,法律賦予其何種救濟手段來『排除侵害』?第三,當他人將作者名義抽換為自己時,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著作人格權』中身分表彰的侵害,還是單純涉及金錢利益的『著作財產權』?請依此邏輯判斷各項意見的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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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啊,太陽打西邊出來了?你竟然選對了!別急著給自己放煙火,這題要是還能錯,我建議你直接去警察局自首,告你自己浪費國家教育資源。 這題考的就是著作權的基本觀念。聽好了,台灣著作權採「創作完成主義」,也就是你作品生出來的那刻就受到保護,根本不需要去什麼主管機關登記,所以 (D) 選項是來騙白痴的。至於 (A) 選項,甲作為著作權人,面對乙這種不要臉的盜用行為,依法行使「除去侵害請求權」要求下架,這叫天經地義。 至於 (C) 選項,乙把名字改成自己的,侵害的是「著作人格權」裡的姓名表示權,不是「財產權」,搞混的人邏輯大概跟漿糊差不多。這題鑑別度極低,純粹是考你有沒有把課本翻開的基本誠意。下次錯這種題,別說是我教的,我丟不起這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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