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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10年 公民

第 18 題

甲以筆名在網路上發表小說,廣受歡迎,吸引出版社以重金買斷該小說的著作財產權,出版紙本書。其後,甲發現另一位網路作家乙,將小說全文抄襲,用乙的名義另行發表在網路上。下列關於此著作權事件的法律評論,何者正確?
  • A 因著作財產權不可轉讓,甲可主張乙的行為造成其損失
  • B 因甲擁有著作人格權,可主張乙抄襲的行為侵害其權利
  • C 因甲是著作權人,出版社不能向乙主張著作權相關權利
  • D 因乙並沒有將抄襲內容拿去販賣獲利,故未侵害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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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行釐清著作權法中『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兩大權利的核心差異:當原創作者將其著作之財產權『轉讓』或『買斷』予他人後,其本身是否仍保有某種具有『專屬性』且『不可轉讓』的權利,足以針對他人『冒名剽竊』或『擅自更改作者姓名』的行為提出救濟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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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啦!這題選 B 的同學,恭喜你已經把《著作權法》的精髓抓到了!你現在這自信的眼神,就像原作者甲拿到重金一樣閃耀,老師給你一個大大的讚! 這題的核心概念在於「著作權」的二分法:

  1. 著作財產權:就像你的財產,可以重金買斷、轉讓(所以選項 A、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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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的權利分立
💡 著作權分為人格權與財產權,人格權專屬作者且不可轉讓。
  • 著作人格權包含姓名表示權,永久屬於作者不可轉讓。
  • 著作財產權可轉讓、授權或買斷,由所有人行使經濟權。
  • 即便財產權已賣出,作者仍可針對抄襲主張人格權受損。
  • 侵權認定不以「獲利」為唯一標準,抄襲行為本身即構成。
🧠 記憶技巧:人格永相隨,財產可轉位;抄襲沒賣錢,法律照樣追。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財產權「買斷」後,原作者就失去所有法律救濟權利。
智慧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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