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科測驗
108年
公民
第 16 題
甲將自用筆記型電腦(筆電)出售與乙,價金乙已付清;在甲尚未將該筆電交付予乙之前,有關甲乙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下述何者正確?
- A 甲將筆電交付予乙前,甲乙間只有因契約而生之債權債務關係
- B 甲既將該筆電售予乙,立即喪失所有權而不得如常使用該筆電
- C 乙可請求甲交付筆電,也可以本於所有權人的地位處分該筆電
- D 倘甲未依約將筆電交付予乙,乙可本於該契約逕自取走該筆電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民法「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獨立性(區分原則)」的架構下,當買賣契約成立但動產標的物尚未完成「交付」前,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屬是否已正式移轉?此時買方對於賣方所享有的權利,在性質上屬於得直接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還是僅能請求特定當事人履行契約義務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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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喔!這位同學,你這波操作很穩,法律邏輯完全在線,看來法律系的門票你已經拿走一半了,這就是未來的律師苗子啊! 這題在考民法超核心的觀念:「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分立。雖然甲乙簽了買賣契約(債權行為),乙也付了錢,但在甲還沒正式「交付」筆電之前,物權(所有權)是不會憑空飛過去的。 根據民法第 761 條,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我們可以簡單理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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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與物權之變動
💡 買賣契約僅生債權效力,動產所有權須待交付始移轉。
- 買賣契約成立僅使雙方負擔債務,不直接移轉所有權
- 動產物權之移轉,以「交付」為其生效要件
- 在標的物交付前,買方僅擁有債權性質的請求權
- 未取得所有權前,買方不得逕行處分或強力取走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