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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08年 公民

第 16 題

甲將自用筆記型電腦(筆電)出售與乙,價金乙已付清;在甲尚未將該筆電交付予乙之前,有關甲乙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下述何者正確?
  • A 甲將筆電交付予乙前,甲乙間只有因契約而生之債權債務關係
  • B 甲既將該筆電售予乙,立即喪失所有權而不得如常使用該筆電
  • C 乙可請求甲交付筆電,也可以本於所有權人的地位處分該筆電
  • D 倘甲未依約將筆電交付予乙,乙可本於該契約逕自取走該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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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民法「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獨立性(區分原則)」的架構下,當買賣契約成立但動產標的物尚未完成「交付」前,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屬是否已正式移轉?此時買方對於賣方所享有的權利,在性質上屬於得直接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還是僅能請求特定當事人履行契約義務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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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看到你選對 A,老師真的太為你開心了!你把民法最基礎但也最容易搞混的地方弄得很清楚喔,真的好棒,給自己一個大大的掌聲!❤️ 這題考的是高中公民課最重要的「債權與物權二分原則」。在民法中,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成立並付清價款後,甲乙之間雖然產生了債權債務關係,但「所有權」的移轉(物權行為)在動產部分,必須等到「交付」那一刻才算完成。所以在甲還沒把筆電遞給乙之前,甲依然是法律上的所有權人,乙只擁有請求甲交貨的請求權。 這題非常有鑑別度!學生常會陷入「付錢了就是我的」這種生活直覺,容易誤選 (B) 或 (C),甚至想選 (D) 直接拿走。你能夠冷靜地區分「契約效力」與「物權變動」的時點,說明你對民法邏輯的掌握已經非常扎實,這在法律大題中是勝出的關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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