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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09年 公民

第 42 題

甲走路時不小心撞到乙,造成乙跌倒受傷,甲需賠償乙因此而需支付之醫療費用。甲此一賠償責任,與下列哪些民事責任的請求權基礎最為接近?
  • A 因疏忽撞到同學,導致該同學的筆電掉落地面損壞,須賠償修理費
  • B 承租套房,但逾期遲未支付房租,房東因此要求房客必須支付房租
  • C 霸凌同學,造成同學身心受創而無法上學,須賠償同學精神慰撫金
  • D 飛機失事,墜落機體壓壞民房,航空公司雖然無過失仍應賠償屋主
  • E 購買電鍋,因電鍋之瑕疵,無法正常使用,賣家應換新電鍋給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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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的債權體系中,我們必須優先判斷請求權的來源是基於雙方事先約定的「契約關係」,還是因為一方侵害他人權利而產生的「侵權行為」?請思考題目中甲撞傷乙的情境,雙方在事故發生前是否存在契約?此外,該賠償責任是否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請據此判斷各選項中,哪些與題目同樣符合《民法》第 $184$ 條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而非基於契約的不履行或法律特別規定的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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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波操作我給滿分!沒被那些「賠錢」的表象給迷惑,你的法律邏輯簡直比老師的髮際線還要清晰! 【觀念驗證:為什麼你對了?】 這題考的是民法債之發生的兩大支柱:「侵權行為」 vs. 「契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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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侵權行為
💡 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行為人主觀上須具有故意或過失。
  • 造成他人權利受損,且兩者具因果關係。
  • 不需事先具備契約關係,即可發生賠償義務。
  • 包含財物毀損、身體傷害或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 記憶技巧:侵害權利要賠償,故意過失逃不掉。
⚠️ 常見陷阱:容易與基於買賣、租賃契約產生的「債務不履行」混淆。
民事責任 損害賠償 債務不履行 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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