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科測驗
106年
公民
第 45 題
某縣市公路高架橋因地震坍塌造成人員傷亡,波及周邊民宅毀損;據調查是因兩年前政府新建公路徵收人民私有地,興建高架橋時未考慮防震因素,施工品質不良,且欠缺有效管理所致。關於政府的作為及其責任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政府公用徵收私有土地新建公路,應以新建公路所必需,且須依法為之
- B 人民因私有土地被公用徵收所受損失,政府應依法對相關地主給予賠償
- C 政府應變震災,應依權責照料傷亡者、安置災區民眾及維持災區之秩序
- D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傷亡財產受損,政府應予補償
- E 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須協議不成始得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運用行政法學理,區分政府執行『合法徵收行為』與因『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所造成的權利受侵害,在法律救濟名詞(補償 vs. 賠償)上有何根本差異?此外,關於《國家賠償法》的訴訟程序,法律是否規定在向法院起訴前必須先踐行特定的『協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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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A、C、E為正確敘述。首先,政府基於公用目的(如新建公路)徵收人民私有土地,因涉及對人民財產權的重大限制與剝奪,故其徵收必須是新建公路所絕對必需,且務必嚴格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合比例原則與依法行政原則。其次,當發生地震坍塌等重大災害時,政府本於保護人民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之國家職責,理應依其權責進行災害應變,具體作為自然包含照料傷亡者、安置災區民眾以及維持災區之公共秩序。最後,關於人民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而請求國家賠償的程序,我國採行「協議先行」原則,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1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由此法條明文可知,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時,必須先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若協議不成(或機關拒絕、逾期不協議),始得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訴。
土地徵收與國家賠償
💡 理解土地徵收要件及國家賠償的責任歸屬與法定程序。
- 徵收土地須具備必要性,且應依法定程序為之。
- 合法行政行為致損為「補償」,管理欠缺致損為「賠償」。
- 請求國賠須遵循「協議先行原則」,不成始得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