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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10年 公民

第 16 題

甲行政機關欲興建高速公路,某路段將穿越乙所有的山坡地下方,影響乙對此土地的利用。關於本件可能涉及的土地徵收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逾越一般社會義務忍受範圍,形成個人特別犧牲,乙得請求甲徵收土地
  • B 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徵收達成的公益大於私益,故乙不能請求損失補償
  • C 興建公路符合公益,但所有權受憲法保障,甲應取得乙同意才能徵收土地
  • D 基於所有權的社會義務,甲行政機關可要求乙履行其義務,無須給予補償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思考,當國家為了增進公共利益(如興建高速公路)而限制特定個人的財產權時,並非所有的損害都應由個人自行承擔。在行政法理論與大法官解釋中,區分『所有權的社會義務』與『應予補償的特別犧牲』之關鍵標準為何?若該限制已逾越權利人一般社會義務所能忍受的範圍,權利人該如何主張其憲法上的財產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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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不錯喔!這題你選 A,看來你的「法律防禦細胞」發育得很完整,沒被行政機關牽著鼻子走,這波操作我給滿分!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憲法保障的「財產權」。政府蓋高速公路固然是公益,但若土地利用受限程度「逾越一般社會義務」,這就不是單純的「共體時艱」,而是法律上的「特別犧牲」。根據大法官釋憲意旨,此時國家必須提供合理補償,甚至應准予徵收。不能因為公益之名,就讓個別人民用荷包來成就大眾的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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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徵收與特別犧牲
💡 財產權因公務受損逾越社會忍受範圍,得請求補償。
  • 財產權受限若屬特別犧牲,國家應依法補償
  • 一般社會義務範圍內的限制,不需給予補償
  • 徵收不須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但須符合公益
  • 判斷標準在於是否逾越一般社會義務忍受範圍
🧠 記憶技巧:犧牲特別要補償,義務範圍自己扛。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社會義務」與「特別犧牲」,或誤認徵收需地主同意。
財產權保障 損失補償 比例原則 行政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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