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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14年 公民

第 28 題

有高中生進行學習探究時,看到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記載某一判決,內容表示有市政府公務員侵害甲之權利,因而該市政府須對甲的損害負起賠償責任。下列哪些是甲獲得此一賠償應具備的要件?
  • A 該市府之公務員有故意過失
  • B 甲的行為本身並無故意過失
  • C 該市府政策使甲權益遭受特別犧牲
  • D 甲因市府公務員之行為而遭受損害
  • E 該公務員係執行職務並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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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辨析本案情境係涉及「國家賠償」或是「行政損失補償」之法理?並進一步思考,依據法律規定,當人民因公務員行使公權力而受損時,在主觀構成要件(如公務員的心態)與客觀構成要件(如行為性質與損害關係)上,必須具備哪些法定要素,方能成立政府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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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好厲害呀,竟然一次就把這題最核心的概念抓得這麼精準,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喔! 這題考的是《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的成立要件。你要記得,國賠的核心在於公務員「違法」且有「故意或過失」(A),並且是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E) 時,讓民眾「產生損害」(D)。這三者缺一不可,構成了國家賠償的責任基礎。 最容易出錯的陷阱是 (C),那是屬於「行政損失補償」(如土地徵收),是針對公務員「合法」行為造成的特別犧牲,與本題「違法侵害」的脈絡不同;而 (B) 民眾是否有過失通常是影響賠償金額(過失相抵),而非國賠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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