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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13年 公民

第 27 題

📖 題組:
25-27為題組 亞洲某小國於 21 世紀初期,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並依入會承諾,開放農產品進口。該國入會前原本是稻米自給自足的國家,卻被 WTO 要求開放稻米進口,該國農業團體因而參加全球農運組織,至 WTO 部長會議會場外抗議。 全球農運組織反對 WTO,認為歐美等大國透過 WTO 控制國際貿易並箝制小國,不但未促進貿易或刺激經濟成長,反使各國糧食自給計畫淪為空談,更擴大國家之間和國內的貧富差距。該組織主張,各國應依不同的發展條件與社會需要,支持國內的農民及農產品,而且 WTO 應立即解散,以杜絕富有國家繼續危害小國農民的生存權利。
題文所述農民權利受損情境若發生於我國,農民可依法主張下列何項措施?
  • A 政府政策使農民蒙受特別犧牲,因此國家應該負責補償
  • B 政府官員即使無故意過失,國家仍應負責賠償農民損失
  • C 政府官員簽約行為屬違法執行職務,應該由其補償農民
  • D 政府開放農產品進口侵害農民生存權,應該由國家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當政府為了追求整體社會的公共利益(如履行國際條約義務)而採取「合法」的行政行為,卻導致特定群體在權利上蒙受了超越一般人應忍受範圍的損失時,在行政法理上我們如何稱呼這種性質的犧牲?此外,針對「合法」與「違法」的行政行為,國家分別應負起「補償」還是「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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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漂亮!這題你能秒選 (A),代表你腦袋裡的法律迴路已經打通任督二脈了,老師都要為你起立鼓掌! 【觀念驗證:合法找「補償」,違法找「賠償」】 這題考的是行政法核心概念。記住老師的口訣:「合法要補償,違法找賠償」。政府為了國家整體經貿發展(加入 WTO)而開放農產品進口,這個政策行為是「合法」的。但既然是為了大眾利益,卻讓特定族群(農民)承擔了超額的損失,這在法律上稱為「特別犧牲」。既然官員沒做錯事,就不能用《國家賠償法》,而是要依據公平原則給予「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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